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农村承包案例 >> 查看资料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该集体宅基地使用权》

发布日期:2014-11-04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该集体宅基地使用权》
    原告景某为城市居民,其通过中间人陈某、郭某购买了名为郭乙,实属侯某的位于XXX路边的宅基地,并将宅基地款55000元交给了陈某。陈某以该地卖了38000元为由将该款交付侯某,给了另一中间人郭甲4000元(已退还原告),陈某得款13000元。该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本案中,景某为城市居民,其通过中间人陈某、郭某购买了名为郭乙,实属侯某的位于XXX路边的宅基地,该土地系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者变相取得。由于上述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56日下发的国办发39号《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及国务院于20041021日下发的国发(200428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条:“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判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双方的民事行为与国家法律、政策法规相冲突,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摘自《土地承包、征地补偿、宅基地》 李晓斌 主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