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能否以离婚进行抗辩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被告田某于2010年借原告张某3万元,并出具有欠条。原告起诉被告田某及其前妻冯某,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被告田某杳无音信,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被告冯某以其不知道该借款和已经与被告田某离婚为由进行抗辩。经查明,被告田某是在和冯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张某借款3万元。被告冯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二、律师评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田某向原告张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有欠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的情形除外”的规定,被告冯某以与被告田某已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和不知道借款的事实为由进行抗辩,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免除责任条件,故对被告冯某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限被告田某、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某现金3万元。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夫妻一方主张免责是有条件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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