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被告离婚,被告在监狱服刑,开庭时需到监狱开庭
发布日期:2014-10-28 作者:全鸿雁律师
原告张某、被告李某于2005年3月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先后于2005年10月、2009年6月共生育两子,分别取名为李小华、李小强。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加之被告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1年5月被逮捕,后被判刑5年,羁押在阳江市监狱服刑,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被告于服刑期间曾先后5次以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缺乏信任、已经不可能再生活在一起为由向原告提出离婚,但因两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迫于无奈,原告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和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判决婚生儿子李小华、李小强由原告取得抚养权,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18周岁时止);婚后银行存款10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案情分析:
本案首先涉及到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因为原告已经连续居住在深圳市罗湖区一年以上,被告被关押在广东省阳江监狱超过一年之久。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故原告应当向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开庭的问题。因为被告被羁押在阳江监狱服刑,不能到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应诉,法官必须到监狱去开庭审理,当事人也必须到那边参加庭审。
案件经过:
本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之后,我联系承办法官,说明了案情:被告在阳江监狱服刑,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小孩的抚养权没有争议,双方同意调解离婚,希望尽快开庭。
承办法官在和阳江监狱联系之后,确定了开庭时间,我和当事人到监狱参加了庭审。因为双方都同意离婚,加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小孩的抚养权没有争议,庭审过程比较简单,双方当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法律根据:
《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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