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分享成功获离婚补偿案例
发布日期:2014-10-17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接案的一起男方长期吸毒、赌博、离家的离婚纠纷,已经全面结案。
本案庄荣华律师在鼓楼法院立案时间2013年2月22日,结案于2013年4月22日,用时2个月。
最后结果成功离婚争取5岁女孩抚养权,获取25万经济补偿。
协议如下:
离婚协议书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财产协议如下:
一、经济:
男方:放弃家用电器,双方名下存款、债务归各自所有。
女方:拥有家用电器,双方名下存款、债务归各自所有。
二、子女抚养:(监护人、抚养费等)
有一子,张XX,5周岁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随物价上涨可以随之变动。
三、住房(现住址、产权人、居住权等)无共同房产。
四、其它
由于女方对家庭付出较多,男方在离婚之际一次性经济
补偿女方25万元人民币(支付完毕)。
协议人:男: 女:
2013年4月22日
【离婚时女方无房,男方补偿女方15000元】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鼓民调初字第1444号
原告韩某,女,1977年生,汉族,住本市下关区宝塔桥东街。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83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芦席营。
原告韩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自由相识恋爱,2009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7日生育一子。双方婚前关系尚可。2012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韩某与徐某离婚。
二、 双方所生之子(2011年12月17日生)由徐某负责抚养,自2012年10月起,韩某于每月25日前按月给付儿子抚养费700元,至儿子18周岁时止。韩某有权探视孩子,探视时间为每周六8时至每周日8时,韩某在前述探视时间内并有权与孩子共同生活,徐某应予以配合。
三、 原告韩某自行解决离婚后住房问题,被告徐某于2012年11月2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15000元。
四、 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各人向他人所借的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本案诉讼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冯亚晨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鲁晓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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