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及于地下
发布日期:2014-10-11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原告甲与被告乙的宅院南北相邻,2001年8月份,被告方建房时将新建房屋的根基20厘米建到原告的宅地基上,原告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告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被告答辩认为,被告建房的根基在地下,且被告并未干涉原告对该宅基地表面的正常使用,故被告并非侵权。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拆除侵占原告宅基地的20公分根基。
一方面,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特征来看,宅基地使用权应及于地下。另一方面,从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来分析,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应及于地下。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主要包括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地界等方面的关系。相邻一方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超越地界,被越界的土地使用权人在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时将因越界者的行为而受到限制,那么被越界的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请求越界建筑人拆除越界部分的建筑。这里的地界,显而易见不仅包括地表而且包括地下。作为相邻双方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土地相邻关系。如果被越界土地使用权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地下)不因以上行为而受到侵害,越界建筑人出于善意,且被越界的土地使用权人明知而没有及时提出异议的,被越界的土地使用权人则无权提出相邻关系的异议,越界建筑人应给予被越界的土地使用权人经济补偿,如有损害,则应当予以赔偿。如果被越界土地使用权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地下)因以上行为而受到侵害,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摘自——《土地承包、征地补偿、宅基地典型案例全书》 李晓斌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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