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后分手 非婚生子也得给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4-10-10 作者:倪晓敏律师
2006年,杜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变成了单身。 2011年,他和孙某相识,并同居。但两个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年后,两个人的孩子出生了。但好日子不长,两个人开始闹别扭,一来二去竟然分手了。孩子归母亲孙某抚养。
今年3月份,因为抚养纠纷问题,孙某以孩子的名义,将杜某告上了法庭。孙某说,杜某有退休金和房屋租金,收入不错,要求每个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但杜某认为请求的抚养费数额过高,不同意孙某的诉讼请求,只同意每个月支付1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杜某是大连某厂的退休职工,每月有退休金还有一个房屋用于出租。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杜某和孙某的孩子现在随孙某生活,杜某理应支付抚养费。
考虑到孩子现尚未满两周岁,结合杜某的经济收入来源及大连市人均消费支出等具体情况,且孩子的母亲对原告亦有抚养义务,法院确定抚养费的标准为每月1600元,并按月支付为宜,孙某请求按年支付,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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