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工伤案件的成功认定(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发布日期:2014-10-06 作者:魏志超律师
原告:王玉莲 女 47岁 1967年12月23日 汉族 家庭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街道育红社区2栋413号
被告:河北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职务:董事长 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888号 邮政编码:050051
被告:张xx(个体老板) 男 47岁 1967年4月生人 汉族 家庭住址:盘锦市兴隆台区赵家村恒泰家园小区
诉讼请求:
1、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医疗费147611.40元(医疗费共计22761.14元,第二被告已经支付8000元),依法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待确定伤残等级后,赔偿原告误工费、伤残赔偿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
2、承担本案诉讼费,司法鉴定费
事实和理由:
第二被告张xx找的原告到第一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盘锦市兴隆台区“baluozhujing”项目部工地从事建筑体养生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2013年6月27日由于突然停电致使第二被告雇佣的吊车吊钩自然脱落,将原告从3米高的楼房处砸到地上,造成颅脑损伤、颈椎过伸性损伤、颈部腰部软组织损伤、胸5椎体骨挫伤、腰椎第二节压缩性骨折。伤情发生原告告被及时送往盘锦骨科医院救治。原告现在已经出院。
对于所受的伤害情况,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兴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用工人对王玉莲的用工和受伤经过都是认可的(这是我设计的要达到的目的),在庭审之后,我要求撤诉。然后一纸诉状将河北建工集团以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为名,起诉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在法院的庭审记录成了我最有力的用工关系证据,最后。劳动仲裁部门认定,申请人与河北某建工集团劳动关系成立,并且确认认定工伤成立,受害人获得了应有的工伤赔偿,这是我运用诉讼过程中的再生证据,所做的一个漂亮劳动关系案件。真是“山从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本案的诉讼策略考量是隐蔽真是的诉讼目的,引诱雇主承认用工的事实。凡是工地受伤雇主最初不否认的,他一般都是认为按照一般人身伤害该怎们处理怎么处理,就是判决了钱少我拿,钱多我没钱能奈我何,殊不知诉讼人做的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伤者一旦得到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赔偿能够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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