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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09-30    作者:李淑玲律师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兰法民三终字第639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增福,,195418日出生,
,现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通渭县平襄镇西街55号。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宏达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兰州市城关区下沟117号。
法定代表人郭艳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晓蓉,甘肃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增福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白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01234,安增福到甘肃宏达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
司处找活干。201235,安增福在去往甘肃宏达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武都工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安增福向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甘肃宏达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城劳人仲案字(201ω11号裁决书,确认安增福与甘肃宏达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甘肃宏达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安增福与甘肃宏达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劳
动关系;
二、甘肃宏达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安增福10000;
三、安增福就本案纠纷以后不再向甘肃宏达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提出任何要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由甘肃宏达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审减半收取5,由安增福承担,下剩5元退还安增福。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丿长    陈 新
代理审判员   张海军
代理审判员   白丽娟
 
0一三月九十
书 记 员  吉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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