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抚养权可附条件
发布日期:2014-09-30 作者:李淑玲律师
民事调解书
(2O13)城民靖初字第166号
原告张XX,女,汉族,19XX年X月21日出生,身份证XX,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XX室。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XX,男,汉族,19XX年1X月XX日出生,身份证XXX,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XX与被告谭XX于200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
2003年2月18日在镇原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
甘X字第XX26。婚后生一女孩谭XX(2003年12月13日出
生)。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
常为家庭琐事发年舒执,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
请求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且对孩子抚养
问题已达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XX、被告谭XX双方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孩谭XX(2003年12月13日出生)由原告张
XX抚养,被告谭XX不承担孩子以后的一切费用。如原告再
婚,孩子如有受虐情况,被告有权收回孩子抚养权。在不影响
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被告谭XX可随时探视孩子。
三、婚后共同置办的全部家电归原告张XX所有,原告张
XX给付被告谭XX家电折价款6OOO元。(于2O13年7月31
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剩余150元退还原告张XX。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
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崔辉德
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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