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鉴定案
发布日期:2014-09-29 作者:邹超律师
王某系某公司职工,2010年初在工作中受伤,治疗终结后,被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由于该公司未为王某参加工伤保险,劳动仲裁按五级伤残标准裁决该公司支付王某工伤待遇。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过程中,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复查鉴定。由于恢复较好,王某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为六级。由于王某和该公司都认可该复查鉴定结果,法院遂裁决公司按伤残六级标准支付王某工伤待遇。王某不服,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应按原来认定的五级支付,并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可见,复查鉴定结论将直接影响到最终等级的确定。由此,本案法院判决将王某的工伤待遇调整至六级,是有依据的。
【律师提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都是职工受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即应享受的工伤待遇。那么在复查鉴定生效前这一段时间内,标准如何确定呢?应当适用复查鉴定前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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