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签订断绝关系协议被判无效 子女须尽赡养义务
发布日期:2014-09-25 作者:倪晓敏律师
据介绍,原告刘某年近70岁,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刘某年轻时与妻子感情不和,于1980年离婚。刘某离婚后长期外出务工,三子女由母亲抚养成年。这导致刘某与三子女产生矛盾,4人因此签署了一份“断绝父子关系协议”。协议注明,双方断绝关系,刘某的生活不用子女负责。最近,由于刘某没有收入来源,加之体弱多病,便一纸诉状将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赡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父母年老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在经济上提供必要的帮助,担负一定的赡养费用。
法院判定,本案中刘某虽与子女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但这一协议没有法律依据,是无效协议。刘某与儿子之间的父子血缘关系并不因协议而解除,作为子女当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刘某完全有权利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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