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巨额借款不能证明用途,配偶不用共同还款
发布日期:2014-09-23 作者:张峥嵘律师
因丈夫沈某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妻子丁小姐与其通过诉讼离了婚。离婚时虽然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分割,但据了解,沈某在外欠下了不少债务。虽然离了婚,丁小姐始终觉得这些债务是个定时炸弹,不知道什么时候就要爆炸,会波及到自己。
果然离婚没多久,沈某的姐夫陈某就拿着沈某的98万元的借条和收条,到法院起诉了沈某和丁小姐,要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一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开始丁小姐并不知道,但后来家庭有矛盾,这事被捅了出来,据沈某自己说,这是他“打二八杠”欠下的债务,姐姐、姐夫用自己的房子抵押凑了钱,帮他还款。沈某姐姐多次称,只要沈某不再赌博、吸毒,好好和丁小姐过日子,这钱姐姐也不用他还了。沈某与姐姐、姐夫关系一向很好,姐姐、姐夫也是正常的夫妻关系,而且家中还因拆迁分得了几套房屋。现在离了婚,姐夫马上就起诉了,显然这个诉讼是冲着丁小姐来的。
姐夫作为原告、沈某作为第一被告,他们对借款的事实供述惊人的一致,声称那是沈某在外经营卡拉Ok厅欠下的债务。而事实上,沈某长年没有工作,也没有和他人合伙做生意一节。在法庭上,沈某对于这些钱的用途、经营卡拉Ok厅的陈述,都含糊其次,法官限期其提供经营卡拉Ok厅的相关凭证,其也未能提供。
作为丁小姐的代理人,张峥嵘律师认为:1、这一巨额借款关系,没有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钱款交付的事实,其真实性不可考。2、原告与沈某是这样特殊的亲属关系,原告应明知是沈某赌博欠下的非法债务,还借款给沈某,其本身并非善意。而且原告完全可以要求丁小姐也在借条上签字予以确认。3、这一借款,没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非共同债务,丁小姐不用承担还款责任。虽然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这一规定确实过于严苛,过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而忽略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利益,未考虑到实践中各种特殊情况。而之后出台的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上述规定应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要考虑: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就是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最高院民一庭法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人之一吴晓芳法官,也认为“上海市高院的上述规定,对于平衡债权人利益与未举债一方配偶的利益,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峥嵘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根据沈某的自认,认定原告与沈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但因该借款沈某不用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能证明其去向,故认定该债务由沈某个人偿还,丁小姐不用承担还款责任。这一判决很好的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与保护配偶一方利益的平衡,确实是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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