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农村承包案例 >> 查看资料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代理被告)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戴少华律师
基本案情:XX原系XX村民组村民,其于1987年因征地进入XX钢铁厂工作。宋XX结婚后于1988年将户籍迁至XXXXXXXX行政村YY自然村。其离婚后于2008522日将户籍又迁回XX村民组。20121010日,XX村民组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将XXX国道两侧征用所得土地安置费按人均XXXXX元标准进行分配,但宋XX未获得相应补偿款。宋XX认为根据XX村民组制定的分配方案,其应享有土地补偿款YYYYY元,但XX村民组未给付,故宋XXXX村民组及村委诉至法院,本律师接受XX村民组及村委的委托,依法代理其诉讼。
代理观点: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补偿款的目的在于解决农民在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后,能获得基本生活保障,是国家对农民特有的社会保障,有强烈人身属性,只有具备集体成员资格,才享有集体权益。而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本代理人认为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判断依据,不能单纯以户籍来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而宋XX1988年将户籍迁出,后其未能在1997XX村民组土地调整中分配到相应土地,未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且其于1987年进入XX钢铁厂工作,并自1996年开始参与全市企业职工社保,其已经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内,其主要生活来源非依赖现户籍的农业收入,或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故宋XX不再具有集体成员资格,其无权主张土地安置费,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请。
判决结果:2014弋民一初字527号民事判决书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判决驳回宋XX的诉讼请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2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