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妻子不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日期:2014-08-28 作者:任聪芬律师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黄某和赵某夫妻从2013年春节开始感情不和闹离婚,2014年4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法院认为虽然黄某向陆某借款时,黄某和赵某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但是陆某在借款时黄某自称单身,陆某也认为黄某是单身,陆某借款给黄某个人使用意思表达清楚。且经法庭查明的证据证明,黄某在本地并未做什么生意,无证据证明妻子赵某知晓该笔借款或该笔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综上,法院只判决被告黄某负责偿还借款,驳回了原告陆某要求赵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
律师说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在借款时,有相关明确约定其借款为个人借款,或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须由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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