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女儿状告生父索要医药费 法院酌情判决父亲承担三分之一费用
发布日期:2014-08-26 作者:李海英律师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小羽的诉讼请求,施先生应承担医药费的三分之一,共计1.8万余元。
今年19岁的小羽成长在一个单亲家庭,在她13岁那年,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根据离婚调解书中的约定,小羽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小羽18周岁。虽然一个人抚养小羽并不容易,但小羽的母亲还是为她提供了良好的成长环境。2011年,小羽远赴美国就读高中,并在2013年考入美国的一所大学。
去年年底,小羽因突发髌骨关节脱位而被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小羽患有髌骨先天发育不良,需手术治疗。今年1月,小羽暂时休学回国,并接受了膝关节膝下手术。手术花费的5.5万余元医疗费、护具费等让小羽和母亲都感到难以独自承担。
而更让小羽心寒的是,住院期间亲生父亲从未到医院进行过探望关心,当她提出让父亲承担部分医药费用时也遭到了父亲的拒绝。小羽认为,父亲的行为深深伤害了自己,其有义务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遂提起抚养费诉讼,要求施先生承担一半的医疗费用2.79万元。
法庭上,施先生对女儿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认同,他表示离婚后女儿不认自己这个父亲,自己对女儿生病住院手术的情况也并不知情。而更为重要的是,根据当初的离婚调解书,自己只需抚养女儿到18周岁,因此女儿18周岁之后的事情并不应该由自己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羽虽已年满18周岁,但其仍然在高校就读,客观上缺乏充分的经济来源,而且小羽还患有先天性的股骨踝发育不良疾病,根据医嘱短期内不宜负重活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其劳动能力。对于刚满18周岁的小羽而言,暂时无法承受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父母作为其家庭成员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因此小羽要求父亲分担一定的医疗费用,于法有据。考虑到小羽毕竟已经成年,在病情康复后尚有通过劳动获得经济来源的可能性,法院酌情支持由小羽的爸爸分担小羽三分之一的医疗费用。
■法官说法■
子女已成年 父母管不管
本案审判长、黄浦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李红云介绍,近年来在该院审理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像小羽这样虽已成年,但仍起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案件并非个案,且在数量上呈增多趋势。
李红云表示,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但特殊的情况下,若成年子女确实无独立生活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仍有可能需要继续给付抚养费。
李红云用“三分法”分析了三种不同的情况:首先,对于确实因身体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导致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独立生活、无经济来源的成年子女,婚姻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父母有继续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父母应支付基本的生活费用;其次,对于因病就医但又无经济来源的成年子女,如果子女的疾病已经影响到其独立获得经济来源的能力,应认定为无法独立生活,父母作为家庭成员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应酌情承担一定的比例;再次,对于成年子女单纯主张教育费用的,由于其已具备劳动能力,可通过打工、申请助学贷款等方式维持正常生活学习需要,因此如果父母确实没有给付能力的,可不再承担教育费用
摘自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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