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儿媳误导婆婆签署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产买卖合同,后该份合同被法
发布日期:2014-08-23 作者:张冬艳律师
基本案情 2005年,被告乙、丙(系夫妻关系)私下串通将原告甲(系乙的母亲)带至房产交易大厅,由于甲系文盲(仅能书写自己的名字),二被告谎称要为甲办理房屋产权证,让甲在空白的表格上签字。2008年,乙、丙因家庭琐事吵架时,甲听到自己的房产被篡改成丙(儿媳)的名字。得知此事后,甲找到张冬艳律师要求维权,将房产改到自己名下。
代理情况 1.诉前调查取证阶段
接受甲的委托后,张冬艳律师来到房产大厦查询了该处房产的产权信息,该房产确已登记于丙的名下。后张冬艳律师几经调查取证,同时了解到其家庭情况,丙欲与乙离婚,将该房产据为己有。诉争的该处房产系甲与亡夫的夫妻共同财产,亡夫去世后,四个子女在公证处表示放弃遗产的继承权,该遗产由甲继承。后,甲与四子女达成协议:甲由乙养老送终,作为赡养甲的条件,其余3女将放弃该处房产的继承份额,待甲百年后,由乙一人继承。
2.代理诉讼阶段
张冬艳律师代理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乙、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甲、丙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日后将该房产重新登记于甲的名下迈出关键性的一步。很快,法院安排了开庭审理的时间。庭审中,张冬艳律师向法庭阐述了房产登记于丙名下的来龙去脉,同时向法庭递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代理意见(摘要)
1.原告甲与其子女对该房产的归属有明确约定:由乙负责甲的养老,待甲安度晚年后,该房产由乙一人继承;2008年,被告乙、丙夫妻打架,并将原告甲撵出家中,拒绝赡养。现二被告的行为违反该协议约定,故无权取得该房产。
2.乙、丙将甲带至房产大厦,在未告知甲实情下,让甲在空白的表格上签字,该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故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属无效或可撤销。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受欺诈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3. 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丙应当将该房产归还给原告甲。
综上所述,被告丙采用欺诈的手段,在原告甲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将该房产过户于自己名下,存在欺诈行为。故此,原告甲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告甲与被告丙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以维护原告甲的合法权益。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撤销原告甲与被告丙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原告甲依据该判决书最终将房产登记于自己名下。
结束语 《物权法》规定,房产以登记为主,登记于谁名下的房产,所有权就归谁所有。但张律师深知,甲作为一名老人,该房产对其的重要性,无论办案的过程多么艰难,也要为老人讨回公道。经过张冬艳律师的努力,最终为老人拿回了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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