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发布日期:2014-08-21 作者:瞿龙律师
基本案情:
姚女士与王先生因婚后性格不和、无法正常和睦生活,双方于2011年12月协议离婚,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孩子由王先生抚养。但是,在离婚后,王先生经常出差且经常打牌,不能很好的照顾孩子,现在姚女士想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由自己抚养孩子,姚女士应当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呢?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3、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律师评析:
1、子女抚养权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离婚后,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权;一方不同意变更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无法达成协议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可以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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