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 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4-08-20 作者:胡月丽律师
原告王**与被告白棋*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1999年11月16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上注明一切房产归儿子白*所有。2013年,被告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临沂市X区X小区幢X单元X室房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可以分为三类:(一)一般赠与,对于一般赠与,赠与人在将赠与物赠与受益人这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受益人不得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二)附有道德义务的赠与,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行为是不可撤销的,也即赠与人必须要履行赠与,受益人也有权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三)经过公证过的赠与,与附有道德义务的赠与相同,赠与义务也是不可撤销的。胡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人认为:1、该房产属于离婚协议内容,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未在约定赠与后一年内申请确认效力,不存在胁迫,因此不能再撤销;2、父母离婚时赠与行为应当遵从诚实信用的原则;3、约定赠与是离婚的条件,将房产约定赠与子女是民法的原则中的履行道德义务,是作为对子女的补偿,不可另行起诉撤销。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原告王晓红与被告白棋于1999年11月16日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临沂市X区X小区幢X单元X室房屋赠送给白晨,该协议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合法有效,定赠与义务不可撤销,驳回被告重新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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