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工伤赔偿项目清单
发布日期:2014-08-06 作者:李俊杰律师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38元 /月*9个月=25542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04.25元 /月*7个月=23129.75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3304.25元 /月*17个月=56172.25元
4、停工留薪:2838元 /月*10个月=28380元(2013年6月29日至2014年4月23日定残日)
5、护理费:110元/天*14天=1540元(2013年6月29日至2013年7月13日)
6、营养费:2000元
7、伙食补助费:10元/天*14天=140元(2013年6月29日至2013年7月13日)
8、双倍工资:3304.25元 /月*22个月=72693.5元
9、经济补偿金:3304.25元/月/2=1652元(工作时间为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6月29日)
以上1至7项合计:136904元
以上8至9项合计:743455元
以上1至9项共计:211249.5元
各项赔偿法律依据:
第1项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2和3项法律依据: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九级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九级1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4项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8项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9项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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