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总以女友名购婚房 分手后欲索回百万元房款 法院判决女方返还购房款:为谈婚论嫁出资不能视为一般赠与
发布日期:2014-08-06 作者:姚艳艳律师
【案情回放】
28岁的晓雯是一家企业上海分公司的出纳。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公司老总李先生。虽然年龄相差20多岁,但两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2012年12月,李先生和晓雯一起到某楼盘售楼处,购买了一套总价575万元的房屋。由于李先生非本市户籍属限购范围,因此两人商议后决定由李先生出资,以晓雯的名义买下了这套房屋。此后,李先生分几次向晓雯转账,并通过晓雯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
然而,这段恋情维持不到一年便告终结。去年6月,两人终止恋爱关系。婚姻没法结成,李先生支付的巨额购房款眼看也打了水漂,于是将晓雯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575万元并支付房屋升值款115万元。
庭审中李先生表示,两人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因谈婚论嫁进而由他出资买房,该房屋并非赠与。晓雯则辩称,李先生的出资行为并非以结婚为目的,而是赠与行为。如今赠与已经完成,自己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李先生的赠与行为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的出资行为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已无法达成,故对李先生要求晓雯返还575万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对其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款115万元的诉请则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问:如何认定李先生的出资行为?
答:出资为他人购房,若不存在相应条件或目的,不符合公众的一般认知。本案中,即使李先生购买涉案房屋之时,出资数额完全在其支付能力范围内,但考虑到他和晓雯当时的交往情形,该出资行为显然不能仅仅视为一般情形下的赠与。结合实际案情,该出资行为以谈婚论嫁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
问:晓雯是否应当返还购房款和升值款?
答: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丧失了谈婚论嫁进而缔结婚姻的可能,理应返还李先生房屋的出资款,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至于房屋的升值款,由于李先生仅有出资行为,而涉案房屋的购房人是晓雯。因而,该房屋即便升值,也与李先生无关,因此晓雯无需返还房屋升值款115万元。
【法辞典】
《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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