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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纠纷

发布日期:2014-08-05    作者:俞智渊律师


案情:
    原告诉称被告收受原告彩礼人民币18,800元、毛毯2条、铂金项链1条及铂金戒指1枚。然双方在恋爱期间,因被告不太讲道理且被告家长的参与致彼此矛盾不断,导致恋爱关系终止。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礼金18,800元、毛毯2条、铂金项链1条(含挂件)、铂金戒指1枚。
  被告原告给付被告的上述钱款不属于被告向原告收取彩礼钱的性质,而是原告自愿送给被告方为订婚需办酒席的酒水钿,故不同意原告要求其返还收取的现金18,8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本律师代理原告,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婚恋期间给付的财务的性质问题,如认定为彩礼则被告应返还原告。关于彩礼,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一是看当地是否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二是看给付的时间是否发生在谈婚论嫁期间;三是看给付的名义,例如是否以家庭的名义给付;四是看给付财产的价值大小,价值较高的物品原则上属于应当返还的财产。根据上述分析本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代理意见。
 
总结: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原告人民币18,800毛毯2条、铂金项链1条、铂金戒指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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