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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4-07-31    作者:韦福田律师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现就读于幼儿园。后双方当事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酒后殴打原告,致原告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及脑震荡,经诊治花费医疗费共计2470余元。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曾交纳住房集资款30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争议要点:
应如何认定其女的抚养权归属,涉案住房集资款是否属于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原告精神损失的责任。
律师解析:
从有利于儿童成长的角度看,本案双方共同生育的年幼女孩由母亲抚养较为适宜,故应认定原告依法获得其女的抚养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涉案的30,000住房集资款因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割。因被告的伤害行为造成了原告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及脑震荡的后果,给原告造成身体及精神上的双重伤害,故其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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