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拒绝生育离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07-31 作者:韦福田律师
基本案情:
原、被告结婚后,因被告非常在意自己的体型和容貌,即与原告商议婚后先不生孩子,原告在应允妻子的同时声明,如果避孕失败怀孕了就生下来,不要去做人工流产,被告未置可否。结婚两年后,原告在父母及同事亲友等舆论的压力下,决定要个孩子,但原告仍不同意,被告遂对避孕措施做了手脚。被告怀孕后,在瞒着原告的情况下做了人工流产。
争议焦点:
原告能否以被告剥夺其生育权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律师解答: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所谓生育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双方有生育孩子和不生育孩子的权利以及与生育孩子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依法享有生育权,原、被告之间彼此应承担生育的义务,但由于生育和女方及被告的人身密切相关,故任何人均不能也无法强制其生育。因此,在双方当事人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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