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老年痴呆】案例指导
发布日期:2014-07-30 作者:庄荣华律师
【老年痴呆】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 真实案情:
舒女士因母亲年事已高,家庭也存在纷争,担心母亲今后进行某些民事行为效力确认问题出现纠纷无法解释,因此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宣告母亲无民事行为能力。
审理结果:
鼓楼法院接受律师立案,安排司法鉴定,成功获取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报告,随即法庭作出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判决决定。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鼓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舒某,女,1947年,汉族,住本市白下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某(与申请人舒某系母女关系),女,1922年,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申请人舒某陈述,其母周某自2009年4月到南京脑科医院就诊,通过详细检查发现申请人患有老年痴呆症,2012年3月再次到南京脑科医院,经详细确认检查结论为脑梗、老年痴呆症非常严重。被申请人生活中失去自理能力,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图,对家人、亲朋和邻居也难以辨认,故现申请法院依法宣告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周某于2009年4月患老年痴呆至今不能康复,虽经医院多次诊治,被申请人无好转,目前被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失去辨认能力,不能进行正常的沟通和交流。
2012年4月申请人舒某向本院提出申请后,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周某作司法鉴定,该所通过精神检查,得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周某系老年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律关系,申请人的陈述及鉴定部门的专门结论,申请人的身份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龚维维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俞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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