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单方赠与的购房首付
发布日期:2014-07-28 作者:张付杰律师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父母出资,支付购房首付,且登记在该方名下,任何认定该部分出资?张付杰律师按: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
【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10日,孙女士与郭先生结婚。2013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2014年,孙女士将郭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徐家汇的房子。
系争房屋于2002年购买,登记在郭先生名下,当时房款为35万余元,其中首付15万余元,贷款20万元。当下系争房产市价经评估为290余万元。
【庭审纪实】
孙女士认为,房屋的首付款由原被告共同出资,资金来源为双方存款1万余元、向被告的父亲借款14万元,婚姻存续期间也向被告的父亲还清了相关的款项。贷款20万元由原被告共同偿还。
郭先生认为,首付款15万余元由其父亲出资,贷款20万由被告独自偿还,被告父亲的出资是对自己的单方面赠与,不可能存在还款行为。
郭先生的父亲表示,系争房产其出资的15万余元,是考虑将房子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对其的个人赠与,出资时已经声明是对儿子个人的赠与,原被告虽偶尔照顾我,是出于赡养老人的考虑,并不还款之意,且我也不需要他们还款。
【法院判决】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被告郭先生父亲的出资为对被告一方的赠与。法院酌情判令诉争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房产折价款95万元。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实际分割时还应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在分割时法官将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的证据,酌情考虑具体分割比例。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大连离婚律师实战案例:高效调解离婚纠纷,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权益
- 精准研判撤诉策略,为离婚纠纷化解留足空间
- 多年分居离婚案:精准调解实现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双赢
- 直播打赏耗尽家财,离婚时如何算账?——从一起典型案例看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认定
- 【大连婚约财产纠纷律师】成功追回恋爱购房出资,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 【大连离婚纠纷律师】高效调解离婚,快速破解婚姻僵局
- 【大连合伙合同纠纷律师】精准代理助力追回大额垫付货款
- 婚恋关系转账定性争议:成功代理赠与抗辩胜诉
- 【大连抚养费纠纷律师】十年抚养费未调整,精准代理助力合理提额
- 专业破局复杂家事争议,行为能欠缺和法定监护人谈判成功调解离婚纠纷案实现法律与情理
- 【婚姻家庭案例】跨地域多次诉讼离婚纠纷终解决,专业代理助力财产分割与离婚成功
- 婚约财产纠纷:精准策略+证据链整合,助当事人追回超数十万元购房款
- 离婚纠纷高效调解:化解家庭矛盾,挽回婚姻关系——大连地区婚姻家庭案件经典调解实录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