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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对方还有权继续增加吗??

发布日期:2014-07-22    作者:王代华律师
问:法院调解离婚后,前夫严某抚养孩子,前妻王某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3600元直至18岁,一次性给付180000元。后抚养费无法适应子女现在的生活和学习需要,请问还能否要求王某增加抚养费?
答:本案当事人王某虽然一次性支付了孩子抚养费,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教育费的增加是客观存在的,前妻王某一次性所支付的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孩子现有生活、学习的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作为孩子的母亲王某在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拒绝支付孩子的教育经费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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