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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4-07-18    作者:吴远国律师
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9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99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922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91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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