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一至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4-07-18 作者:邹超律师
工伤职工一至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 一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 |
法律规定 |
赔偿承担主体 |
||
| 停工留薪期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1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所在单位支付 |
||
| 住院期间护理费 |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所在单位负责 |
||
| 日常生活护理费 |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第1款: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
| 住院伙食补助 |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
所在单位支付 |
||
| 工伤医疗费 |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
| 康复器具费 |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
| 交通费 |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所在单位支付 |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
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
| 工伤津贴 |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
| 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农民工建筑工地上受伤,王律师助其获得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双重赔偿!
- 潍坊超退休年龄职工工亡案件结案拿到赔偿
- 突发疾病回家后死亡案件发回重审
- 服务区工亡案件单位拒赔已查封单位账户
- 高速服务区工作人员工亡案
- 因私请假回家,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工伤吗?
- 潍坊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不予工亡认定案件二审
- 潍坊市诸城超退休年龄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成功案例
- 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 潍坊寿光工伤赔偿案件顺利调解9级伤残拿到近20万的赔偿款
- 超过退休年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 诸城工伤认定案件第三次补充材料(超过退休年龄下班途中工亡)
-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亡案件(超过退休年龄)
- 山东省潍坊市高速服务区超退休年龄工亡案胜诉!
- 承包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否向无资质的雇主及分包人追偿?
热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