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分家每月二十元赡养费 老夫妇诉子增加
发布日期:2014-07-17 作者:任聪芬律师
原告杨某与柳某婚后共生育一女,二子,五口之家过得很辛苦。眼看着孩子们都长大成家了,1993年老两口按照农村的习惯和两个儿子签了分家单,约定两个二子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20元,医药费二分各负担一半。《分家单》还对房产分割、照顾老人生活等事宜进行了约定。签署分家单后,小儿子一直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
随着物价上涨,原先约定的生活费已经远远不够二老生活,小儿子主动承担了赡养老人的义务,除了给老人现金外,还负责了老人的医疗等费用。可是大儿子却一直按照分家单约定的生活费标准给付赡养费,二老觉得这个标准太低,遂要求大儿子按照每月五百元的标准支付赡养费,并负担医疗费用的二分之一。大儿子则认为应当按照分家单的标准支付赡养费,表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赡养老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分家单》中虽约定了每月支付赡养费20元,但随着经济水平发展和生活成本的逐年提高,二老生活自理能力也逐年减弱,每月20元远不能满足他们的一般生活支出,故大儿子应当适当增加其赡养费的标准,具体数额由本院结合二老的经济收入水平、大儿子的生活水平、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关于医疗费,二老有三名赡养义务人,故大儿子应当承担老人合理医疗费的三分之一。
据此法院最后判决大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三百元,并支付医疗费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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