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是自己的 丈夫起诉索赔 单方做亲子鉴定法庭不认可
发布日期:2014-07-17 作者:任聪芬律师
1995年,43岁的张华与同单位苏玲登记结婚,3年后女儿莉莉出生。由于双方都是再婚,年龄又相差20岁,婚后生活并不如意。
2006年3月,张华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官劝说撤诉。然而一次邻居一句无意中的玩笑话,让他下定离婚决心。“你女儿怎么一点都不像你啊?”张华的心被深深刺痛了。仔细一推算,张华想起妻子怀孕时自己正好中风,而且,他早有耳闻,妻子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已有多年。
2007年1月,张华带莉莉到医院做了亲子鉴定,发现两人果然无血缘关系。于是他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苏玲离婚,并要求对莉莉进行亲子鉴定,同时苏玲赔偿精神损失费和抚养费共12万元。苏玲同意离婚并抚养莉莉,但否认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以“会伤害孩子”为由,坚决不同意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同时拒绝张华的索赔请求。
新婚姻法逆转
亲子鉴定纠纷
直到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出台,才让他重燃希望。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这意味着,如果苏玲无法证明莉莉是张华的孩子,法院便可认同张华的主张。
2011年底,张华第三次提出再审申请,经省高院裁决,其婚后财产纠纷案再次开庭。
2012年,一审判决苏玲一次性返还张华抚养费3.6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最终的判决让张华如愿讨回了公道,但他表示,自己应得的赔偿至今仍无下落。
离婚后,两人的房子被判共同居住,于是去年张华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与经济补偿。
苏玲认为,双方已离婚7年,房屋贷款基本上由自己偿还,不应平分房产。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应归苏玲所有,其向张华支付经济补偿28.7万余元,张华支付苏玲公积金等经济补偿共2万余元。
文中人为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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