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买房未经妻子同意,法院判决买卖无效
发布日期:2014-07-16 作者:赵云涛律师
伪造离婚协议,丈夫卖房抵债
2008年,韩钰与陈惠结婚。次年,夫妻俩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131平方米的房屋。2012年,韩钰因故向他人借款30多万元。后来,因无力偿还,韩钰将房产抵押给放贷人。
2012年1月的一天,韩钰在放贷人的授意下,用假离婚证和假离婚协议书,与放贷人的哥哥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韩钰出具收条,“收到房屋转让费400000元”,放贷者退还借款借条,并于当天向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不久,该房产过户登记到买受者名下。房屋过户后,仍由韩钰夫妇居住。陈惠得知以上情况后,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妻子权益受损,法院认定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韩钰与买受者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处置的房屋,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韩钰利用房屋买受者弟弟提供的假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与买受者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明显损害了妻子陈惠的利益。
此外,房屋买卖中,买受者并未以现金将400000支付给韩钰,不排除放贷者与买受者串通与韩钰达成《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嫌疑,法院不认定买受者为善意取得。最终,法院依法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离婚房产律师赵律师评析:该房屋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韩钰与买受者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明显损害了妻子陈惠的利益。不应该认定买受者为善意取得。依法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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