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该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4-07-15 作者:朱军律师
【案情简介】
孙某某系机械公司的操作工,2011年8月23日9时左右,孙某某在车间拉电线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孙某某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侧锁骨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胸椎骨折、右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头部开放性外伤。孙某某住院治疗27天,于2011年9月19日出院,出院医嘱显示:出院后给予促进骨折愈合药物治疗、定期复查CT、X线、愈合期间严禁下床负重活动、定期复查了解骨折愈合情况、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不适随诊。孙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已经由机械公司垫付完毕。
2011年9月20日,机械公司向郑州市惠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1年10月21日,孙某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5月10日、2013年1月31日,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孙某某构成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自受伤之日起六个月。孙某某支出鉴定费600元。
因孙某某与机械公司对工伤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2012年8月2日,孙某某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机械公司与孙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机械公司向孙某某支付2011年9月19日至2011年10月3日的医疗费3880.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 132.62元、营养费540元、伙食补助费810元、交通费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 436.0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7 315.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 021.66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工伤鉴定费300元。2012年11月30日,仲裁委员会作出郑开劳仲裁字(2012)第115号仲裁裁决书,裁定:1.孙某某与机械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8月2日解除;2.机械公司支付孙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 681.5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 61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7 00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45元、工伤鉴定费300元。孙某某与机械公司在收到该裁定书后,均不服仲裁裁决,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遂引起本案纠纷。
【法院判决】
郑州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万八千零二十八元四角五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万九千六百一十七元五角、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万七千零五元五角、停工留薪期工资四千六百一十三元七角八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九百四十五元、鉴定费三百元,共计十三万零五百一十元。
【律师解读】
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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