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合同案我方不战而胜
发布日期:2014-07-14 作者:彭志强律师
就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郑**,和第三人黄**、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将所承包鱼塘转包给第三人黄**征得发包方口头同意,答辩人和黄**也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承包款的义务
2008年9月9日,答辩人与第三人黄**共同到发包方的办公室,当时黄**经理和一公司财务人员在场,经征得发包方口头同意并在其帮助下才将鱼塘转包给第三人黄**。答辩人在《承包鱼塘合同》第3页末注明“许**同意转让给黄**”并签名,而第三人黄**也亲笔签署“承接黄**”,随后答辩人将《承包鱼塘合同》原件交第三人黄**收执。原告在诉状中称“2008年9月9日,被告一未经原告同意将所承包鱼塘转包给黄**”完全是歪曲事实。
二、本案法律关系属财产侵权纠纷而不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因此应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在诉状中称,“2009年,黄**将涉案鱼塘转包给张**。张**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将涉案鱼塘发包给被告二(郑**)”,这一事实,原告并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不管是否属实,均与答辩人无关。即使存在第三人黄**、张**再转包的事实,由于未经答辩人同意,相应的责任也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而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将涉案鱼塘转包给第三人黄**征得发包方口头同意,答辩人与原告所签《承包鱼塘合同》在2009年**月**日到期后,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终结。事实上,由于涉案鱼塘现时并非由答辩人占有和控制,原告主张答辩人返还涉案鱼塘并支付占用费缺乏理据。
被告郑**并无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却占用和控制涉案鱼塘,因此构成民事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从原告的诉状所述(2010年**月**日召开承包户会议、同年4月**日将会议内容在珠海特区报上公告)表明,原告也一直清楚答辩人已经没有再承包涉案鱼塘,涉案鱼塘已经被被告郑**占用和控制。原告没有及时向实际占有和控制涉案鱼塘的被告郑**主张权利,后果应自行承担。《承包鱼塘合同》在2009年12月**日到期,原告现时起诉也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答辩人属滥用诉权,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公正审理,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珠海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许**
**年*月*日
注: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代拟答辩状,并与承办法官联系阐述我方意见,经法官与原告方沟通,原告方撤回对我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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