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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并争取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4-07-11    作者:陈国平律师
 【案情介绍】: 委托人李女士因丈夫外债高筑,无法与丈夫共同生活,于是委托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陈国平律师起诉离婚、确认抚养权,诉讼之时孩子5岁、男孩。
  审理结果: 1、男方双方离婚; 2、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
  陈律师点评: 双方离婚纠纷诉讼至法院后,无财产分割纠纷,抚养权是唯一的争议焦点,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
 调解过程中,陈律师提出很多女方优势抚养孩子的具体事实情况,而且孩子一直随女方生活,衣食住行皆为女方在照顾,孩子对于母亲的依赖程序高,加之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孩子过小,抚养权判令给女方,一方面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另一方面也利于保持抚养环境一致,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
在诉讼尾声阶段,陈律师又提出男方可随时探视,一举调解成功。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李女士对陈律师的付出的工作非常满意。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2014)杭江民初字第号
原告:李某,女,1978年生,汉族,住本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男,1971年生,汉族,住本市江干区。
本院201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鹿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金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儿子归原告李某抚养,被告金某自离婚之日起每月底付给儿子生活费人民币1000元,金某可以随时探视儿子。
本案受理费预收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已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鹿XX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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