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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可对哪些事项进行鉴定或者确认?

发布日期:2014-07-11    作者:邹超律师
(一)职工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鉴定;
(三)工伤职工延长停薪留薪鉴定;
(四)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鉴定;
(五)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
(六)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鉴定;
(七)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八)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
(九)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确认;
(十)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关行政机关、仲裁和司法机关委托的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依照本规则进行鉴定或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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