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可对哪些事项进行鉴定或者确认?
发布日期:2014-07-11 作者:邹超律师
(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鉴定;
(三)工伤职工延长停薪留薪鉴定;
(四)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鉴定;
(五)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
(六)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鉴定;
(七)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八)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
(九)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确认;
(十)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关行政机关、仲裁和司法机关委托的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依照本规则进行鉴定或确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农民工建筑工地上受伤,王律师助其获得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双重赔偿!
- 潍坊超退休年龄职工工亡案件结案拿到赔偿
- 突发疾病回家后死亡案件发回重审
- 服务区工亡案件单位拒赔已查封单位账户
- 高速服务区工作人员工亡案
- 因私请假回家,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工伤吗?
- 潍坊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不予工亡认定案件二审
- 潍坊市诸城超退休年龄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成功案例
- 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 潍坊寿光工伤赔偿案件顺利调解9级伤残拿到近20万的赔偿款
- 超过退休年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 诸城工伤认定案件第三次补充材料(超过退休年龄下班途中工亡)
-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亡案件(超过退休年龄)
- 山东省潍坊市高速服务区超退休年龄工亡案胜诉!
- 承包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否向无资质的雇主及分包人追偿?
热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