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王女士离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07-03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1案由:离婚纠纷(张先生私自将房产赠与赵女士)
2当事人:
原告:王女士(由我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
被告:张先生、赵女士
案情介绍:丈夫私自将夫妻房屋赠与母亲引纠纷
张先生和妻子王女士闹离婚,夫妻商定将夫妻二人共有财产一套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住房卖出。而张先生却将该住房以0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母亲赵女士。妻子王女士得知后委托我所律师将王先生、赵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上述转让房屋行为无效。
王女士诉称,其与张先生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张先生名下。2009年5月12日,张先生在未告知王女士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屋转让给其母亲赵女士。后双方闹离婚时她方知王先生已将房屋转让。
法院判决:擅自赠与房屋行为无效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将此案诉争房屋以买卖的方式过户到赵女士名下,未要求赵女士支付房款,故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当时,王女士向张先生出具《证明》,系同意张先生出售该房屋。授权范围应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现张先生赠与赵女士,超出了王女士的授权范围。法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在王女士未同意张先生将本案诉争房屋赠与他人的情况下,张先生将房屋赠与赵女士,该处分无效。
来自://www.qgzd.net/yewu/hunyinyewu/2014/0514/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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