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富管理之借名买房伤不起
发布日期:2014-07-01 作者:魏绍玲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企业家事部主任
限购令的出台给很多购房者造成了不小的障碍,经常会有朋友想到借用亲戚朋友的名义买房,那么借名买房到底有多少隐患呢?
王某和李某是是非常要好的朋友,王某想要买套房产但是还没有购房资格,就借用了李某的名义买了北京市朝阳区一房屋,购房款500万元。装修在即法院却下了查封令,王某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经查询得知,李某与其妻闹离婚,其妻将房屋查封,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某遂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没有受理,告知如主张房屋所有权,另行起诉。结果在李某与其妻的离婚案中将此房屋判给李某之妻。王某500万大洋眼看打水漂,王某维权之路艰难而漫长。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借名买房的风险不可小觑,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也就是说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对于房产的一切处置李某都享有主动权,同时在第三人看来,房产就是李某的没错,李某可随时将房屋抵押、转让以及做出其他处分,无需征得王某的同意。
那么即使没有出现李某处分房屋的情况,王某的出资行为就一定能与房屋所有权对接吗?王某在符合购房条件的时候就一定能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吗?我们在处理借名买房纠纷案件中,就经常会碰到这样的实例。被法院判定为借贷关系,出资行为占有绝大部分,真正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占了少数。所以在借名买房过程中双方之间对于出资的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至关重要。
婚姻财富管理律师温馨提示:随着房价的攀升,房产成了很多人财富的体现,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攫取的暴利,使得诚信在利益面前低头,楼市有风险,借名买楼更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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