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九级伤残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402.72元
发布日期:2014-06-26 作者:邹超律师
【鑫苑简讯】2014年5月28日,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工伤邹超律师收到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人仲案字(2014)第055号仲裁裁决书,用人单位郑州隆兴管桩附件制造有限公司被裁决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402.72元。
基本案情:韩XX于2013年12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2013年7月8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经诊断为左手拇指末节旋转撕脱毁损离断伤。2013年9月13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韩XX所受伤害为工伤,2014年2月13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韩XX伤残等级为玖级,停工留薪期国四个月。因郑州隆兴管桩附件制造有限公司拒绝赔偿韩XX的工伤保险待遇,被职工申请劳动仲裁。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将2012年新郑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李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依据,被申请人应支付1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402.72元。
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邹超律师解读: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县(市)、区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暂按现行规定执行。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5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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