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过户的房产未必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4-06-24 作者:陈晓云律师
案情
张父去世之后,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随后通过公证处办理了张父的房产继承事宜,张母的房产赠与公证事宜。张某凭继承公证书与赠与公证书等材料,将张父母的2处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房产过户2年后,王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张某名下的2处房产,本律师作为张某代理人应诉。
律师意见
张某取得房屋有两个依据:其一,是张某通过法定继承取得其父亲的遗产;其二,是张某通过接受赠与取得其母亲的房产份额。
关于继承所得房产份额所有权归属,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继承法第二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虽然继承公证与遗产房屋过户时间发生在婚内,但因继承事实发生在婚前,即张父在张某与王某结婚登记前去世,因此,张某在其父去世之时就已经取得遗产的所有权,该部分财产属于张某婚前个人财产。
关于赠与所得房产份额所有权归属,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张母在办理赠与公证时明确表示将其所有的房产份额赠与给张某(排除张某配偶的共有权)。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赠与行为虽然发生在婚内,但因张母明确表示赠与张某个人,故张某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张某个人财产。
案件结果
庭审中,张某提供了2处房产的继承手续与赠与手续,并提供上述法律依据。王某的律师申请法院调取涉案房屋过户档案材料后,通过法庭表示放弃分割房产,并最终调解结案。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直播打赏耗尽家财,离婚时如何算账?——从一起典型案例看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认定
- 【大连婚约财产纠纷律师】成功追回恋爱购房出资,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 【大连离婚纠纷律师】高效调解离婚,快速破解婚姻僵局
- 【大连合伙合同纠纷律师】精准代理助力追回大额垫付货款
- 婚恋关系转账定性争议:成功代理赠与抗辩胜诉
- 【大连抚养费纠纷律师】十年抚养费未调整,精准代理助力合理提额
- 专业破局复杂家事争议,行为能欠缺和法定监护人谈判成功调解离婚纠纷案实现法律与情理双赢
- 【婚姻家庭案例】跨地域多次诉讼离婚纠纷终解决,专业代理助力财产分割与离婚成功
- 婚约财产纠纷:精准策略+证据链整合,助当事人追回超数十万元购房款
- 离婚纠纷高效调解:化解家庭矛盾,挽回婚姻关系——大连地区婚姻家庭案件经典调解实录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 :被起诉离婚后主张分割房屋产权积极应诉答辩一审获全胜
- 离婚后十几年又主张重新分割房屋产权看法院怎么判
- 男方出轨张俊杰律师为女方获取更多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