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分割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4-06-18 作者:李顺涛律师
张先生和刘女士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8年夫妻双方全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科荟路8号荣尊堡房屋一套,2012年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因该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法院仅对房屋居住试用期进行了处理。2013年9月,刘女士发现张先生已经取得了房产证,为今早分割该房屋,刘女士找到李顺涛律师,经过李律师分析了该房屋属于婚姻共同财产,且目前已经可以分割,故此建议刘女士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进而分割该房屋,刘女士采纳了李律师建议并向委托向法院提出诉讼。
庭审中,经法庭核实,被告张先生于2013年8月9日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在上次离婚诉讼过程中,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故此依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的规定,原告刘女士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最终经过房屋价值评估后,法院判决房屋归张先生所有,被告张先生支付刘女士房屋分割款共计305万元。
李律师点评:针对本案例,我们基本上运用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其实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以下离婚是并未分割的财产,未分割的财产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不宜当时分割,故此遗留下来,等到容易分割的时候,双方任何乙方均可要求分割。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离婚时,一方并不知道夫妻的全部财产,或者夫妻一方为了逃避财产而故意隐藏,最终导致离婚时对某种财产并未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发现了,仍旧可以要求法院重新分割。为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诉讼,李顺涛律师建议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尽量了解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第一次离婚诉讼过程中就将全部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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