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书
发布日期:2014-06-14 作者:何晓微团队律师
民事调解书
(2009)大民初字第326号
原告张X,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晓微,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X诉称,2001年6月,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婚后感情一般,性格不和,现和好无望。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债务共同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贺X辩称,同意离婚,但原告起诉的事实部分不属实,我们感情基础很好,我对原告家人也很孝顺,勤于家务;我们结婚7年多时间,双方偶尔吵架,吵架也是因为原告母亲的教唆、搅和,但这些都没有影响夫妻感情,2002年,原、被告购房后,虽然和原告的父母家居住,但房产每个周六、周日,我都陪原告的父母家居住、陪伴,并帮助家务,现原告对被告精心料理、眷恋的家庭视而不见,不顾夫妻感情,先起诉离婚,我是很难接受的,离婚也是被迫的;关于房产问题,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X与被告李X离婚。
二、落于大理市幸福路的房屋、东芝牌29寸电视机一台、海尔牌双门电冰箱一台、组装电脑一台、松下牌单缸自动洗衣机一台、双人布艺床一张、床头柜二个、梳妆台一个、布艺沙发一套、方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健舞牌音响一套、方桌一张、圆桌一张、三件独立书柜、电脑桌一个、三人布艺沙发一个、木制单人床一张、衣柜二个、壁挂式空调二台、柜式空调一台、电热水器一台、木制雕塑一个、实木餐桌一个、四把椅子、抽油烟机一台、煤气灶一个归原告余X所有。原告张X给付被告李X房屋折价款二十三万六千元,被告李X将购房手续及门钥匙交付原告张X,均已当庭交付完毕。
三、房屋贷款二十五万元,由原告张X负责偿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xx
书记员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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