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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徐某离婚案

发布日期:2014-06-10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原告是否要支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离婚纠纷
2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被告(上诉人):徐某(由我所律师派人代理)
【基本案情】
李某与徐某与1994年认识,1996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5月生育一子,取名李甲。李某与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单元房一套,添置了电视、冰箱、音箱、功效等生活用品;家庭共同债务借款11000元,押贷款20000元,房贷150000元,现已归还了部分贷款,尚有100000元贷款未还。
夫妻存续期间,徐某数次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原告殴伤,公安机关亦数次出警,徐某两次被李某殴打成轻微伤。双方还数次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财产协议》等协议,约定了离婚偶财产处理,赔偿等情况。因离婚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提出上诉。
【判决】
一审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婚生子李甲随被告徐某生活,原告李某每月20日之前支付给被告徐某500元做抚养费,直至其子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享有五分之二的份额,被告享有五分之三的份额;共同债务111000元由原告负担61000元,被告负担50000元,其他不动产归徐某。
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自://www.jieruilaw.com/plus/view.php?aid=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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