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告吹,赠送的婚房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4-06-07 作者:熊普军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小梅经人介绍认识了在海外投资的秦先生,两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2013年6月,秦先生和小梅一起购买了一套总价600万元的房屋。两人商议后决定由秦先生出资,以小梅的名义买下了这套房屋,并作为日后婚房用。
房子买下来不久,这段不到一年的恋情便告终结。今年1月,为了要回巨额购房款,秦先生将小梅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600万元并支付房屋升值款110万元。
庭审中秦先生表示,两人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因谈婚论嫁进而由他出资买房,该房屋并非赠与。小梅则辩称,秦先生的出资行为并非以结婚为目的,而是赠与行为。如今赠与已经完成,自己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秦先生的赠与行为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先生的出资行为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已无法达成,故对秦先生要求小梅返还600万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对其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款110万元的诉请则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1、问:如何认定秦先生的出资行为?
答:出资为他人购房,若不存在相应条件或目的,不符合公众的一般认知。本案中,即使秦先生购买涉案房屋之时,出资数额完全在其支付能力范围内,但考虑到他和小梅当时的交往情形,该出资行为显然不能仅仅视为一般情形下的赠与。结合实际案情,该出资行为以谈婚论嫁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
2、问:小梅是否应当返还购房款和升值款?
答: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丧失了谈婚论嫁进而缔结婚姻的可能,理应返还秦先生房屋的出资款,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至于房屋的升值款,由于秦先生仅有出资行为,而涉案房屋的购房人是小梅。因而,该房屋即便升值,也与李先生无关,因此小梅无需返还房屋升值款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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