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发布日期:2014-06-04 作者:杨鹏国律师
办了数以百计的离婚案,究其原因,只要是性格差异、一方出轨或家庭暴力所致。以下列举部分典型案例(注:人物以采取化名处理)
【本文由四川成都市 杨鹏国 律师整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离婚案例一】
(男人不顾家引起离婚)
杨某(女)企业职员,张某(男)公司老板,结婚6年,孩子4岁。离婚原因:
1、张某因为公司事务繁忙很少回家,一年有3个月时间在家居住;
2、生意好时张某能给妻子些生活费,生意不好时常常几个月不给妻子生活费;
3、张某爱玩赌博游戏,经常有多余钱就赌博;
4、张某在外面有赌友情人。
【离婚案例二】
(男方有婚外情和家庭暴力引起离婚)
张某(男)开办房产公司,妻子王某是机关工作人员,结婚六年,孩子5岁。
离婚原因:
1、张某在妻子怀孕期间有婚外情,且同时和多为女性有婚外情;
2、张某偶尔都打妻子.
3、张某在妻子车里偷偷安装窃听器和跟踪器,用于取证.
4、张某很少回家,很少陪孩子;
5、张某大肆转移、隐藏财产。
女方提出离婚,律师通过查询工商档案及其变更记录、税务缴纳记录、及银行帐户、房产交易、车辆登记、股票帐户等为女方争取到了大部分的家庭共同财产。
【离婚案例三】
(双方性格差异大引起离婚)
张某(男)公司职工,王某(女)成都某外校英语教师,结婚五年,孩子三岁。
离婚原因:
1、因为照顾孩子,因为生活琐事,双方父母矛盾重重;
2、男方性格较弱,不懂得处理家务矛盾;女方性格较强,有控制欲望;
3、男方工资低,女方工资高,女方控制家庭收入;
男方认为没有男人尊严提出离婚,虽然女方认识到错误愿意改正,但男方最终决定离婚。
【离婚案例四】
(女方不尊敬公婆引起离婚)
王某(男)军人,刘某(女)大学教师,结婚两年,没有孩子。
离婚原因:
1、男方很听父母的话,十分尊敬父母;女方性格暴躁,爱说脏话,曾因为家庭琐事辱骂推搡男方父母;
2、因上述原因分居后,女方经常发短信辱骂、威胁男方。女方报复心理极强。
男方提出离婚,一审判决离婚。
【案例五】
(性格不合引起离婚)
赵某(男),刘某(女),结婚12年,孩子10岁。
离婚原因:
1、男方和自己父母很亲近,对自己的小家庭不在乎,对妻子不冷不热,对孩子不热情,很少和孩子一起亲热玩耍;
2、女方是理想主义者,总想家庭应该是充满欢声笑语的,但是夫妻性格差异,家庭总是死气沉沉;
3、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开始相互不理,相互排斥。
女方因为生活不快乐提出离婚,因为财产纠纷无法协商,女方提出离婚诉讼。
【案例六】
(男方不思进取引起离婚)
云某(男方)公司职工,女方(营业员),结婚9年,孩子7岁。
离婚原因:
1、男方下岗后,不积极进去,经常更换工作,工作职务多为跑业务,大多时在家闲着,精神萎靡不振,失眠多梦。
2、男方性能力不好,一般为2月发生一次,夫妻吵架后可半年不问性事。
3、女方因家庭经济压力大性格暴躁,爱发脾气;
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同意离婚,最后判决离婚
【案例七】
(美妻红杏出墙引起的离婚)
王某(男)高级工程师,李某(女)公司财务,结婚11年,孩子8岁。
离婚原因:
1、女方年轻漂亮,工作轻松,每日上半日班,工资低;男方大女方13岁且貌容较差,男方经常加班,工资高;男方性格内向、保守;女方性格外向,喜欢交际常且常与公司青年男同事开黄段玩笑;男方总是爱询问女方交往方面的事情,女方喜欢撒谎隐瞒,曾经因与某男人交往密切引起那男人的妻子找上门来质问。
2、男方逐渐关注和干涉女方交往,并发现女方和其他男人外出亲密照片。男方要求女方不要上班了,不要和那些男人交往,效果不佳。
3、女方近一年多多次男方与其同床。
男方提出离婚,后和解,半年后女方又与多位男青年密切交往,男方又起诉离婚,成都法院判决离婚。
【八: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反悔的起诉时间及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九:与军人离婚的法律分析】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刑法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本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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