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桓台婚姻纠纷案--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同等保护
发布日期:2014-06-02 作者:韦福田律师
[基本案情]
张女与薛男原均有家庭,二人相识后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并生育一子小丁。过后两人分居,并达成了孩子抚养协议:小丁跟随张女生活,薛某每月给付抚育费250元至小丁独立生活时止。现小丁已上幼儿园学习,随着生活指数的提高及孩子教育费用的增加,张某与小丁诉至法院,要求薛某增加生活费并承担相应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律师评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小丁虽系被告的非婚生子女,但其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在双方达成抚养协议之后,随着社会生活指数的增长,加上小丁进入幼儿园接受教育,产生的相关费用属合理支出,原告在原有基础上要求被告增加生活费及承担相应的教育费和医疗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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