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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婚姻纠纷案--张某和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发布日期:2014-06-02    作者:韦福田律师
                                 
     淄博桓台的张某于2001年到海南打工,2003年底,张某所打工的企业因一起经济纠纷,一年多没给工人发工资,张某便辞工回家。2004年2月,张某与李某结婚,2005年,张某又跑到海南与他人合资办了一个公司,因流动资金吃紧,张某见挣钱无望,便把公司交给合伙人,回到家分文没给妻子带回来,2007年7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后来,李某得知张某有两笔款,一是2004年6月企业给张某补发的2万元工资;二是2007年10月合伙人把海南公司卖掉,张某分得10万元,她认为,自己有权分割这两笔钱,便起诉到法院,而张某坚决不让分割。经法院审理认定,第一笔钱虽是婚后所得,但是婚前挣来的,应属张某个人财产,不能分割;第二笔钱虽是离婚后所得,但却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应该享受和得到的财产权利,因此,法院把第二笔款进行分割,两人各得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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