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独吞征地赔偿款 前妻起诉讨要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4-05-28 作者:任聪芬律师
基本案情:家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某社区的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后,原本相安无事,可后来社区发放的几笔征地赔偿款又让已劳燕分飞的两人反目成仇,直至诉诸公堂。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有点贪心的“丈夫”返还前妻及女儿征地款共计62000元。
同为80后的大林(化名)与小丽(化名)原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儿一女。2010年,二人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归女方抚养,婚生子归男方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无其他债权债务。
离婚后,二人各自开始了新的生活,但后来因征地款的归属让这对昔日的夫妻又开始起了新的纷争。在二人离婚后,二人所在社区先后向大林、小丽及其子女共四人发放了三次征地赔偿款。三次合计每人31000元,共计124000元,而这124000元均由大林领取。在得知发放征地赔偿款的消息后,小丽曾多次向大林索取属于自己和女儿的那份征地款。但小丽的要求却均遭到了大林的拒绝。无奈之下,2014年2月,小丽以自己和女儿为原告将大林告上了法庭。小丽在诉状中称,社区发放给四人的征地款大林无权全部领取和占有,属于自己和女儿的那份征地款大林应返还给自己和女儿,故请求法庭判令大林返还自己的征地款31000元,返还女儿的征地款31000元。诉讼费由大林承担。
而面对前妻的诉求,大林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法院审理: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丽与被告大林离婚后,其居住的社区向原被告及其子女发放的征地款属4人分别所有。被告大林领取并占有二原告的征地款不还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大林应予返还。二原告请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故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大林返还小丽征地款31000元,返还其女儿征地款31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大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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