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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索要分手费无果 火烧“前男友”摩托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4-05-14    作者:张德明律师
近日,溧阳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37岁的溧阳女子黄某与前男友杨某分手后,向其索要1万元“分手费”,遭杨某拒绝。黄某怀恨在心,从去年9月份开始,两次放火焚烧了“前男友”的两辆摩托车,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最终,黄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3年初,黄某与被害人杨某恋爱关系破裂,因为得不到补偿,黄某气愤之下决定报复一下“前男友”。9月初的一天凌晨,黄某来到杨某住处,用预先准备的打火机将杨某一辆价值543元的捷达牌红色摩托车坐凳上的海棉点着,随后逃离现场,红色摩托车则被烧毁。谁知此后,黄某仍不解气。10月29日凌晨,她再次来到杨某家后西面围墙边,用裁纸刀片和火柴将杨某的飞肯牌红色摩托车坐凳划破,并将坐凳海绵点着,这辆价值5156元的高价摩托车也被烧得“一干二净”。
法院经审理,广州张德明律师认为,黄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黄某曾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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