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女一方用共同经营所得购买的房产以及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4-05-01 作者:刘镓榕律师
案例解析: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恋爱,后经乙女提议,甲男开办了一家企业,但未经注册登记。由甲负责管理,乙女负责业务开拓与客户联络,两人齐心协力经营,公司发展很快,但是乙女提出婚前要买房子,甲遂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一女的名下,后房产交付,两人一起共同生活,时隔不久,因公司经营投资不慎亏损,造成公司面临破产境地,乙女向甲男提出分手,两人为共同经营期间的财产发生纠纷,甲男要求乙女返还房产,请问该如何处理?
律师分析:首先,甲、乙的共同经营属于个人合伙,该企业也没有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不是合法的公司。但是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双方按照各自一半的比例分割合伙经营中积累的共有财产,并且对共同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也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次,在乙女不承认双方共同购房的情况下,该房产很难被认定为共同共有,以产权证上登记的名字为所有权人,乙女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甲男无权要回该房产,因为是在恋爱期间,这种行为经常被认定为赠与,甲的损失很难得到赔偿。但如果是基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的话,那么,甲乙不能结婚的,则甲有权要求乙返还房产,这需要证据证明,因为赠与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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