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概念的关系以及司法困境的分析(一)
发布日期:2014-04-27 作者:刘镓榕律师
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26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据本条规定,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我国《合同法》分别在第十五章、第十六章规定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二者均属于有名合同,但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说明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之间的关联性,另外还涉及到劳动合同与民法上的雇佣合同,这些合同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交叉,加之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确定责任承担就会产生争议,甚至将导致司法判决的不公正,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较为突出,是按照工伤保险责任承担赔偿,还是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甚至按照严格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来赔偿等等,都需要厘清以上各个法律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才能做出正确适用法律的判决。
2、 建设工程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通常称为“业主”。承包人即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即成为分包工程的发包人。
3、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以不动产为加工对象的承揽合同,因此除了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如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外,还具有要式合同、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定、合同标的特定性、合同签订、履行受到行政监督管理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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